第一批至第三批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條件表 |
批次別 | 行業別 | 製程 | 條件說明 | 設置等級 |
第一批 | 各行業 | 同一公私場所屬公用設施具有左列程序之一者:
一、 鍋爐發電程序 二、 引擎發電程序 三、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四、 熱煤加熱程序 五、 氣渦輪發電程序 |
一、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柴油引擎,且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輸入熱值在二百百萬仟卡/小時以上。 (二) 總蒸氣蒸發量在二百六十噸/小時以上。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 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 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 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 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 打樁機具。 (六) 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 消防訓練或火災。 |
專責單位 |
一、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柴油引擎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輸入熱值在三千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二百百萬仟卡/小時。 (二)總蒸氣蒸發量在三十九噸/小時以上、未滿二百六十噸/小時。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 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 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 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 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 打樁機具。 (六) 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 消防訓練或火災。 |
甲級人員 | |||
第一批 | 各行業 |
同一公私場所屬公用設施具有左列程序之一者: 一、 鍋爐發電程序 二、 引擎發電程序 三、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四、 熱煤加熱程序 五、 氣渦輪發電程序 |
一、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非交通用柴油引擎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輸入熱值在一千萬仟卡/小時以上、未滿三千萬仟卡/小時。 (二)總蒸氣蒸發量在十三噸/小時以上、未滿三十九噸/小時。 二、屬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 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 (二) 排氣量小於2500CC固定式內燃機。 (三) 實驗室用之設備。 (四) 手提式焊接設備。 (五) 打樁機具。 (六) 目測判煙訓練設備。 (七) 消防訓練或火災。 |
乙級人員 |
第一批 | 各行業 | 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 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其處理量在八公噸/小時以上。 | 專責單位 |
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其處理量在二公噸/小時以上、未滿八公噸/小時。 | 甲級人員 | |||
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其處理量在四百公斤/小時以上、未滿二公噸/小時。 | 乙級人員 | |||
第一批 | 鋼鐵冶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鐵初級熔煉/燒結程序及熔礦程序、煉焦程序 | 具有燒結機、煉焦爐或高爐者。 | 專責單位 |
具有電弧爐者。 | 甲級人員 | |||
第一批 | 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鋼鐵鑄造程序 |
鋼鐵鑄造程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八公噸/批者。 二、所有連續式熔鐵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六公噸/小時者。 |
甲級人員 |
鋼鐵鑄造程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導爐等)者。 二、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八公噸/批者。 三、所有連續式熔鐵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六公噸/小時者。 |
乙級人員 | |||
第一批 | 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 以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之各種金屬冶煉,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 | 甲級人員 |
以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之各種金屬冶煉,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導爐等)者。 二、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五公噸/批者。 |
乙級人員 | |||
第一批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 |
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其設備容量在七十公噸以上或用油量在十五公秉/日以上。 二、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其設備容量在三十公噸以上、未滿七十公噸或用油量在三公秉/日以上、未滿十五公秉/日。 二、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
第一批 | 石油煉製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各製程 | 以礦產原油、油頁岩等為原料,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石蠟、石油醚、有機溶劑或其他石油品之提煉者。 | 專責單位 |
第一批 | 水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水泥製造程序 | 具有旋窯者。 | 專責單位 |
具有水泥磨(熟料磨)者。 | 乙級人員 | |||
第一批 | 紅磚窯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紅磚製造程序 | 具有燒成窯者。 | 乙級人員 |
第一批 | 瀝青拌合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程之行業 | 瀝青拌合程序 | 具有乾燥爐者。 | 乙級人員 |
第一批 | 陶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陶土/黏土加工及陶瓷製品(瓷磚)製造程序 |
具有下列任一設備者: 一、噴霧乾燥塔。 二、燒成窯。 |
乙級人員 |
第二批 | 紙漿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紙漿製造程序 | 以稻草、蔗渣、木片或樹皮等為原料,並以牛皮紙漿製造(kraft pulp mills)法製漿者。 | 甲級人員 |
第二批 | 輪胎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輪胎製造程序 |
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且總實際產量為三千五百公噸/年以上者。 二、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一、以天然或合成橡膠為原料,從事輪胎之生產者,且總實際產量未滿三千五百公噸/年者。 二、僅從事再生輪胎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程序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殺蟲劑、殺菌劑、殺鼠劑、除草劑或其他農藥、環境衛生用藥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二批 | 顏料、塗(漆)料、染料相關產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顏料製造程序、染料製造程序 | 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化學製造,且總實際產量為四千公噸/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從事各種有機染料、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化學製造,且總實際產量為二百公噸/年以上且未滿四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塗(漆)料製造程序、印刷油墨製造程序 | 從事各種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底漆、烤漆、噴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之生產者,且總實際產量為二千公噸/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
從事各種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底漆、烤漆、噴漆、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之生產者,且總實際產量為一百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二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汽車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汽車、機車、自行車表面塗裝程序 |
從事汽車、機車、自行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汽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者。 二、機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總實際產量為十萬輛/年以上者。 三、自行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於公告前三年總實際產量曾達三十萬輛/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從事機車、自行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機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總實際產量未滿十萬輛/年者。 二、自行車製造及裝配,並具有表面塗裝作業,且於公告前三年總實際產量未滿三十萬輛/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化學肥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化學肥料製造程序 |
一、經由化學反應,製造各種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或其他肥料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第二批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半導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二、上述積體電路晶片封(包)裝作業中若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洗等步驟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二極體製造程序 |
一、從事二極體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後半段封膠加工之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電晶體製造程序 | 從事電晶體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
一、從事液晶顯示器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壓接或貼合等物理加工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第二批 | 耐火材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耐火物製造程序 | 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耐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且總實際產量為五千公噸/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從事耐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且總實際產量未滿五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合成皮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製造程序 | 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且總實際產量為五百萬碼/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且總實際產量未滿五百萬碼/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聚氯乙烯合成皮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聚氯乙烯合成皮製造程序 | 以聚氯乙烯為原料,從事聚氯乙烯合成皮之生產,且總實際產量為五百公噸/年或一百萬/年碼以上者。 | 乙級人員 |
第二批 | 活性碳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活性碳製造程序 |
一、以石油焦碳、木屑、褐煤、炭、泥炭、木材、木炭、果殼、果核或其他含碳物質為原料,從事活性碳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活性碳再生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二批 | 石灰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石灰製造程序 |
一、以石灰石、白雲石、大理石等含鈣礦石為原料,從事生石灰或熟石灰之生產者。 二、僅經粗碎或研磨或分級等物理程序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二批 | 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無機酸製造程序 |
一、從事硫酸、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氫氰酸或其他無機酸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氯氣(含液氯)製造程序 |
一、從事氯氣(含液氯)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氯酸鹽類製造程序 |
一、從事氯酸鹽類(如氯酸鈉、亞氯酸鈉、次氯酸鈉等)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氯化鈣製造程序 |
一、從事氯化鈣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氨(含液氨)製造程序 |
一、從事氨(含液氨)之生產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第二批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丙烯晴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丙烯、液氨及氧氣為原料,從事丙烯晴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酚類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酚類之生產(含酚、壬酚等)者。 | 甲級人員 | ||
醯胺類製造程序 | 從事己內醯胺、苯胺、己二酸胺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乙晴精製程序 | 從事乙晴精製之程序者。 | 甲級人員 | ||
碳黑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碳氫化合物為原料,從事碳黑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有機酸製造程序(含有機酸及酸酐) | 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對苯二甲酸、丙烯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鄰苯二甲酐、馬林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十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對苯二甲酸、丙烯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鄰苯二甲酐、馬林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十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從事甲酸、乙酸、己二酸、丁烯二酸、草酸、水楊酸、對苯二甲酸、丙烯酸、醋酸酐、丁烯二酸酐、鄰苯二甲酐、馬林酸酐或其他有機酸、酸酐之生產,且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芳香烴類製造程序 | 從事甲苯、二甲苯、乙苯、對二乙苯、異丙苯、烷基苯、硝基苯、異二氰甲苯、氯苯或其他芳香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十二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甲苯、二甲苯、乙苯、對二乙苯、異丙苯、烷基苯、硝基苯、異二氰甲苯、氯苯或其他芳香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十二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鹵化烴類製造程序 | 從事氯化甲烷、二氯乙烯、氯丙烯、四氯化碳、環氧氯丙烷、二溴甲烷、三氟三氯乙烷、氯苯或其他鹵化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九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氯化甲烷、二氯乙烯、氯丙烯、四氯化碳、環氧氯丙烷、二溴甲烷、三氟三氯乙烷、氯苯或其他鹵化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年產量未滿九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第二批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烷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乙烷、丙烷、丁烷、環氧丙烷、異戊烷、二氯乙烷、環己烷、環氧乙烷、2,2-雙(4-羥酚基)丙烷或其他烷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五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乙烷、丙烷、丁烷、環氧丙烷、異戊烷、二氯乙烷、環己烷、環氧乙烷、2,2-雙(4-羥酚基)丙烷或其他烷烴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五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乙烷、丙烷、丁烷、環氧丙烷、異戊烷、二氯乙烷、環己烷、環氧乙烷、2,2-雙(4-羥酚基)丙烷或其他烷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烯烴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乙烯、丙烯、丁二烯、醋酸乙烯、正丁烯、苯乙烯、氯乙烯、二氯乙烯或其他烯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五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乙烯、丙烯、丁二烯、醋酸乙烯、正丁烯、苯乙烯、氯乙烯、二氯乙烯或其他烯烴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五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乙烯、丙烯、丁二烯、醋酸乙烯、正丁烯、苯乙烯、氯乙烯、二氯乙烯或其他烯烴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酮類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丙酮、環己酮、甲基乙基酮或其他酮類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三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丙酮、環己酮、甲基乙基酮或其他酮類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三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從事丙酮、環己酮、甲基乙基酮或其他酮類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酯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甲酸酯類、乙酸酯類、丙烯酸酯類、丁酸酯類、異氰酸甲酯類、苯二甲酸酯類、甲基丙烯酸酯類、酉夫酸酯類、異氰酸酯類或其他酯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三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甲酸酯類、乙酸酯類、丙烯酸酯類、丁酸酯類、異氰酸甲酯類、苯二甲酸酯類、甲基丙烯酸酯類、酉夫酸酯類、異氰酸酯類或其他酯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三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甲酸酯類、乙酸酯類、丙烯酸酯類、丁酸酯類、異氰酸甲酯類、苯二甲酸酯類、甲基丙烯酸酯類、酉夫酸酯類、異氰酸酯類或其他酯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醛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甲醛、乙醛、丙醛、丁醛、苯甲醛或其他醛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三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甲醛、乙醛、丙醛、丁醛、苯甲醛或其他醛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三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甲醛、乙醛、丙醛、丁醛、苯甲醛或其他醛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醇類製造程序 | 從事甲醇、乙醇、乙二醇、丙醇、異丙醇、第二丁醇、正丁醇、1,4丁二醇、高級醇(五碳以上之單元醇)、多元醇(如二元醇、三元醇、四元醇等)、不飽和醇或其他醇類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八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甲醇、乙醇、乙二醇、丙醇、異丙醇、第二丁醇、正丁醇、1,4丁二醇、高級醇(五碳以上之單元醇)、多元醇(如二元醇、三元醇、四元醇等)、不飽和醇或其他醇類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八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從事甲醇、乙醇、乙二醇、丙醇、異丙醇、第二丁醇、正丁醇、1,4丁二醇、高級醇(五碳以上之單元醇)、多元醇(如二元醇、三元醇、四元醇等)、不飽和醇或其他醇類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醚類製造程序 | 從事乙醚、乙二醇醚、甲基第三丁基醚或其他醚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八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乙醚、乙二醇醚、甲基第三丁基醚或其他醚類化合物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一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八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從事乙醚、乙二醇醚、甲基第三丁基醚或其他醚類化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一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石油化工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合成乳膠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合成乳膠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合成橡膠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烯類或晴類等原料,使其聚合,從事合成橡膠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氯化膽鹼素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氯化三甲胺鹽及環氧乙烷為原料,從事氯化膽鹼素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氰化物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氰酸及金屬鹽類為原料,從事氰化物(如氰化鈉、氰化鉀等)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 使用乙二胺、氫氧化鈉、氰化鈉、甲醛及水為原料,從事乙二胺四醋酸鹽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抗(臭)氧化劑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 | 從事抗(臭)氧化劑或促進劑之生產者。 | 甲級人員 | ||
炔類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炔類化合物(如乙炔、丙炔等)之生產者。 | 乙級人員 | ||
過氧化氫製造程序 | 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過氧化氫之生產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 | 從事聚乙烯、聚丙烯、乙烯-丙烯共聚合物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二千公噸/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從事聚苯乙烯、聚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合物(ABS)、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合物(AS)、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月尿(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合成塑膠、樹脂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十萬公噸/年以上者。 | 專責單位 | |||
從事聚苯乙烯、聚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合物(ABS)、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合物(AS)、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酸醇樹脂、聚酯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月尿(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合成塑膠、樹脂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二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十萬公噸/年者。 | 甲級人員 | |||
從事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乙烯|丙烯共聚合物、聚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合物(ABS)、苯乙烯|丙烯晴共聚合物(AS)、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聚醇樹脂、聚脂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月尿(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合成塑膠、樹脂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二千公噸/年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人造纖維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人造纖維製造程序(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嫘縈纖維、硝化纖維、再生纖維、尼龍纖維、酪素纖維、硬化纖維、聚丙烯纖維、聚丙烯晴纖維、聚乙烯醇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二十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專責單位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嫘縈纖維、硝化纖維、再生纖維、尼龍纖維、酪素纖維、硬化纖維、聚丙烯纖維、聚丙烯晴纖維、聚乙烯醇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其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為二千公噸/年以上,且未滿二十萬公噸/年者。 二、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甲級人員 |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製造醋酸纖維、聚酯纖維、嫘縈纖維、硝化纖維、再生纖維、尼龍纖維、酪素纖維、硬化纖維、聚丙烯纖維、聚丙烯晴纖維、聚乙烯醇纖維或其他人造纖維之生產,且各項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二千公噸/年者。 二、僅從事加熱熔化、押出、加壓、抽絲、延伸或切棉等相關物理加工製造程序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鋼鐵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灰鐵鑄造程序 |
從事鋼鐵元件鑄造程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 二、所有連續式熔鐵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三公噸/小時者。 |
甲級人員 |
從事鋼鐵元件鑄造程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導爐等)者。 二、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五公噸/批者。 二、所有連續式熔鐵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三公噸/小時者。 |
乙級人員 | |||
第二批 | 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 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非鐵金屬錠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之各種金屬冶煉,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 | 甲級人員 |
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非鐵金屬錠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之各種金屬冶煉且有下列任一設備者: 一、具有感應爐(含週波爐、誘導爐等)者。 二、所有批次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五公噸/批者。 |
乙級人員 | |||
第三批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銅箔基層板製造程序 | 以合成樹脂、玻璃纖維及銅箔為原料,經浸泡、乾燥、組合或熱壓等程序,從事銅箔基層板之製造者。 | 甲級人員 |
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 |
一、以電子線路、銅箔等為原料,從事蝕刻、棕黑化處理、壓合、鑽孔加工、電鍍、防焊印刷、噴錫及外型加工等處理之作業者。 二、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
家用電器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電器表面塗裝製造程序 | 從事洗衣設備、冷氣機、除濕機、空氣清淨機、電冰箱、電視機、烤箱、微波爐、電鍋、電風扇、錄放影機、電熱器或其他電器之表面塗裝作業,其有機溶劑使用量為一百公噸/年以上者。 | 甲級人員 | |
一、從事洗衣設備、冷氣機、除濕機、空氣清淨機、電冰箱、電視機、烤箱、微波爐、電鍋、電風扇、錄放影機、電熱器或其他電器之表面塗裝作業,其有機溶劑使用量未滿一百公噸/年者。 二、僅從事修理或裝配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
第三批 | 清潔用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 清潔劑製造程序 洗衣粉製造程序 |
一、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軋鋼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金屬軋造程序 |
一、 以高溫(500℃)以上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形之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 二、 以電熱加熱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鋼鐵熱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金屬熱處理程序 |
一、 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五百公噸/年以上者。 二、 以電熱加熱,且以氣冷或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粉末冶金及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粉末冶金程序 | 從事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煉、蒸氣處理及溶劑洗淨之作業,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藥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製藥/一般製造程序 |
一、以合成、抽取或醱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或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十公噸/年以上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飼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程之行業 | 飼料製造程序 |
一、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生產,其資本額大於三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五百公噸/年以上者。 二、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製粉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磨粉製造程序 | 從事由稻、麥、豆、薯、玉米、花生、芝麻或高梁等為原料,製造麵粉、澱粉或粗粒粉等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七百五十公噸/年以上者。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陶瓷器及其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陶瓷製品製造程序 | 使用天然礦物(如長石、砂石、黏土等)與人造陶瓷為原料,模具成型後,經高溫燒製為陶瓷設備製品之生產,且所有製品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一百公噸/年以上者。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製造程序) |
從事玻璃、玻璃製品、玻璃纖維、玻璃陶瓷及水玻璃之製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其設備容量在四公噸/日以上未滿三十公噸/日,或用油量在二公秉/日以上、未滿三公秉/日。 二、以坩鍋爐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混凝土拌合程序 |
一、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如輸氣劑、飛灰、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作業,且所有製品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一萬公噸/年以上者。 二、總設計拌合量在50立方公尺/日以下,且使用簡易混凝土拌合設備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電池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程之行業 | 電池製造程序 |
一、以金屬原料,經混合、攪拌、焊線、組立、黏貼、裁切等程序,從事蓄電池、鋅、鎘、鎳等電池之生產者。 二、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石綿工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石綿製品製造程序 | 以石綿為原料,從事製造石綿瓦、隔熱磚、剎車來令片、離合器片、墊片、石綿絕緣製品及防火布之生產者。 | 乙級人員 |
第三批 | 電線、電纜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 電線、電纜製造程序 |
一、以導電物質為材料,具有塗佈(或被覆樹脂)及烘乾之作業,從事絕緣或非絕緣電線(或電纜)製造者。 二、僅從事伸(絞)線或以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塑膠為材料,加熱熔化後被覆於上述導體之作業者,不在此限。 |
乙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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